日前,天津市津南区应急办理局发布《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掉落事端调查陈述》。
2024年3月2日8时10分许,坐落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公寓楼内产生一同高处掉落事端,形成1人逝世,直接经济损失105.027万元(不含事端罚款)。
经事端调查组确定,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掉落事端是一同出产安全职责事端。
事端产生前,春潭公司已近二年处于停产状况,公司将部分厂房及原有员工公寓对外租借。事发公寓楼共有房间62间,事发时,已租借50间。
春潭公司暂时雇佣工人孙某先对租借公寓楼305房间窗口一侧墙面进行内保温施工。事发前一日,孙某先已完结内保温层及抗裂砂浆作业,事发当天方案对墙面进行刮腻子作业。
通过现场勘测,并结合向公安刑侦部分了解现场勘验状况,事端通过揣度为:2024年3月2日上午7时20分许,工人孙某先进入员工公寓楼305号房间进行墙面刮腻子作业。8时10分许,孙某先翻开窗户,左脚踩在窗台上,右脚踩在高凳上,在对窗框上檐作业时,因高凳高于窗台,此刻孙某先重心在左脚上。一同其左脚鞋底粘有腻子膏,窗台为瓷砖原料,致使其左脚打滑,形成重心失稳后从窗口掉落至楼外与自行车棚中心的过道处。
3月2日8时30分许,员工公寓租住人员葛某,到自行车棚取车预备上班途中,在车棚过道地上发现一名工人趴在地上,周围有血迹,便电话联系了宿舍办理人员刘某明并拨打了120电话,刘某明参与核实出事工人为孙某先后,向公司销售主管芦某焕电话陈述了事端状况,芦某焕接报后也当即拨打了120电线报警电话陈述了事端状况。随后,120急救人员参与后,对事发工人进行了生命体征监测,承认该工人已逝世。
本次事端中逝世工人孙某先,男,56岁,户籍: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工种:普工。
事端调查组根据《企业员工伤亡事端经济损失计算规范》(GB 6721-86)的有关法律法规,承认该事端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端罚款)为105.027万元。
当事工人作业期间,缺少安全防备认识,私行翻开窗户,致使本身处于高处掉落风险环境,是此次事端的直接原因。
1.当事工人在高处掉落风险环境作业时,未按规则采纳防滑办法,也未正确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劳作防护用品。
2.用工单位未对施行工程人员进行安全技能交底,奉告其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风险要素和防备办法。
春潭公司安全办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向施行工程人员奉告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风险要素、防备办法;二是未对施工状况做巡查,及时排查施工期间的出产安全事端隐患。
经事端调查组确定,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掉落事端是一同出产安全职责事端。
事发工人孙某先在室内作业期间,私行翻开窗户,使其本身处于高处掉落风险环境,导致事端产生,对事端负有职责。鉴于孙某先已在本次事端中逝世,主张免于对其追查相关职责。
一是未向施行工程人员奉告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风险要素、防备办法;二是未对施工状况做巡查,及时排查施工期间的出产安全事端隐患,对事端产生负有职责。根据《安全出产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主张由津南区应急办理局对春潭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春潭公司首要负责人,没有实行安全出产法定职责,未催促、查看本单位安全出产作业,及时消除出产安全事端隐患,对事端产生负有办理职责。根据《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主张由津南区应急办理局关于某春处罚款上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9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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