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0月22日晚间起,受高湿、区域性逆温、偏南风等不利气象条件综合影响,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一次中度污染过程。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2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最好能够降低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一)工业公司管控措施。工业公司严格按照2024年《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第三季度调整版)》要求,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工业公司运输车辆管控按照减排清单执行。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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